鸣谢香港艺术发展局指引
获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发局)资助的人士及团体,在所有获资助活动的资料、宣传及印刷品上,包括海报、单张、书刊、新闻稿、小册子、场刊、展板、报章、杂志,以至电视及其他电子媒体的广告,必须同时刊登鸣谢艺发局的字句及艺发局的标志。有关指引如下:
- 使用艺发局标志及名字时,必须按照 附录 (1) 所示的位置和大小,不可自行更改。
- 艺发局的标志及名字可按正确比例放大缩小,但不能小于最小比例规定,有关比例见 附录 (1)。(註)
- 使用艺发局标志的同时,必须按照 附录 (2) 的用色及字款指引:
- 鸣谢字句必须按照 附录 (3) 的指引, 配合艺发局的标志及名字一併使用。
- 艺发局的标志及鸣谢字句,必须与其他主办及贊助机构的标志,按资助比例次序排放同等显着的位置,但亦不能小于 附录 (1) 的最小比例规定。
- 所有获艺发局资助的书刊、演出、展览及电影/录影制作,必须刊载有以下之声明:「香港艺术发展局支持艺术表达自由,本计划内容并不反映本局意见。」
- 所有获艺发局资助的活动计划及书刊,无论在任何阶段,都必须鸣谢艺发局,获资助者即使在宣传品或书刊付印后才知悉获得艺发局的资助,亦须补加鸣谢字句及标志。
- 所有获资助的计划及书刊,其宣传资料及刊物上鸣谢艺发局的标志及字句须先经由艺发局办事处确认无误方可印制,有关指引见附录。
如有查询,可致电艺发局办事处,电话:2827 8786。
註:如未能遵照最小比例,须先徵得艺发局同意。
附录
附录 1:艺发局标志及名字的正确比例

附录 2:用色及字款规定

附录 3:鸣谢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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