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性財務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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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文娛藝術區公眾諮詢會內容記錄撮要

諮詢會 I - 表演藝術工作者及團體
諮詢會 II - 非表演藝術工作者及團體
諮詢會 III - 發展商、商界及藝術界
諮詢會IV - 文藝設施的管理及營運模式
諮詢會V - 評審準則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座談會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學術性財務評估研究簡報會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專題研討會(一)- 發展理念與藝文界期望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專題研討會(二)- 可行的管理模式

 

 諮詢會 I - 表演藝術工作者及團體

  日期 : 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5時30分
  大會主持: 陳永華教授 藝發局大會委員及藝術推廣委員會主席
  與會者 : 魏永捷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蔡淑娟女士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副署長(文化)
李可堅先生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助理秘書長(規劃及地政)

 
問: 將來西九龍文娛藝術區落成後,是否有足夠的表演場地給予本地及國內龐大的戲曲藝團在港演出?藝術區內是否有適合戲曲表演的室外戲台或藝墟等,作演出及售賣戲曲商品之用?政府是否會設立有關戲曲的培訓計劃,以配合新的演藝設施?政府是否有相關的補貼或發展基金,以協助整個藝術界的發展?
   
答: 在「發展建議邀請書」內,政府只強制性要求建議者提供核心文藝設施的最少座位數量,配套設施方面政府提供了達世界級水準的設施建議作參考,建議者可提出不同的建議,以配合藝文界的需要。因此軟件的配合空間相當大,相信建議者會聽取藝文界,包括戲曲界的意見後,才會提交建議書。此外,政府更要求所建議的管理模式必須有利於推動香港文化發展、有社區及專業人士的參與,並以有效率、財政上可行、向公眾負責及商業方式營運,務求令管理更靈活。政府已提供了一些外國及本地的營運經驗,供建議者參考。
 

 
問: 政府是否有機制令發展商必須聽取藝文界的意見,如在標書或合約內訂明必須曾與某些認可的藝文團體洽商,甚至「掛鉤」?
   
答: 政府要求的建議書必須有實際而可行的發展建議才會被接納,各個場館的管理模式亦須有藝文界中有地位的人士參與。發展商所提供的設施的運作長達三十年,政府對這方面的要求很高,例如不能只以商業為考慮等。政府並會反覆與發展商商討各項細節,當中必須有藝文界的人士參與,提供實在而具體的計劃,才能制定建議。

這並非標書,而是一份「邀請計劃書」,當中將通過一個互動的過程,達至整體規劃及綜合發展的目的。政府歡迎本地或世界各地的發展商參與是項發展計劃。文化界的意見在設計邀請計劃書時已在考慮之列,相信發展商亦會主動與文化界人士接觸,務求令建議獲選。藝發局這些諮詢會是互動的過程中一個很好的開始。關於戶外的場地,計劃書內有要求發展商起碼須規劃4個露天廣場,相信會適合如戲曲等演藝節目的演出。整個計劃希望達至幾個層面的融合及伙伴關係:政府與民間、發展商與藝文界、軟件與硬件、精緻藝術與流行文化。

 

 
問: 政府是否有傾向何種演藝組織成為駐場藝團?政府對駐場藝團的營運模式以藝術性抑或商業娛樂為原則?發展商必然希望三個演藝場館可以自負盈虧,但有些本地的演藝團體有局限性(如以廣東話演出的話劇),未必能吸引大量遊客。如沒有政府補貼,商業前景並不樂觀。政府的觀點如何?另外,天篷的設計會否阻礙空氣流通?由於清潔費用不菲,這些成本會否轉嫁到包括劇場的商戶身上,因而令租金昂貴?使用者是否可以負擔?
   
答:

政府沒有傾向任何特定的演藝組織成為駐場藝團,主要視乎發展建議內軟件和硬件的配合及背後的理念。另外,藝團的藝術性和商業性並不互相排斥。

西九龍的發展並不表示政府不再資助或補貼藝術演出,兩件事情並不相關。

天篷的設計有地標作用,所用的原料和排放方式各有不同,既美觀亦可配合藝術區內不同需要。整個天篷會採用空氣自然流通的設計,並設有通風及導風的裝置,以防颱風吹襲。至於建築成本的問題,天篷設計只是整個發展計劃的一部份,區內還有其他基建設備如馬路及穿梭列車系統等,財政上不可能逐一分拆計算。

 

 
問: 發展的地區那麼大,為何只增加三個演藝場館?政府計劃時是否有考慮現時本地的演出需求?假如連本地團體的需求也無法滿足,如何作為面向世界的設施?另外,規劃內是否有專區可提供予中型或小型的藝團作辦公室?租金方面,政府會否考慮提供優惠津貼?
   
答: 政府在訂定核心文化藝術設施前曾諮詢藝文界、商界及旅遊界。此外,政府亦要求建議者提供其他的文化藝術設施。康文署過去的經驗是,地點優越的設施有一定的使用率。政府希望新增的文化設施可提供更多的演出機會,並激發更多的創意和活力。至於辦公室的訴求,藉著這次的諮詢會傳達予發展商,相信他們亦會作出考慮。
 

 
問: 如政府對駐場藝團沒有指定的要求,發展商基於什麼原則挑選駐場藝團?挑選藝團的程序是否由發展商擬定?另外,駐場藝團是否也由發展商資助其營運開支,即駐場藝團不能再獲得政府資助?
   
答:

政府對所有演藝場館及設施均沒有既定的管理模式,發展商可先與藝文界溝通,再對每個劇院及博物館提出不同的管理模式,並提供挑選駐場藝團的準則及原因,政府會視乎每個場館的管理理念,對建議作出詳細的考慮。

政府並沒有「駐場藝團不能獲得政府資助」的既定想法。

 

 
問: 發展商及文化界結合的理念非常好,但這份「發展建議邀請書」內沒有提出具體的方式,建議發展商如何與文化界結合。「發展建議邀請書」的自由度雖然大,但現時香港知名的發展商對發展藝術區的經驗可說非常少。政府如何保證,發展商會聽取文化界的意見?是否可在「發展建議邀請書」的條文中,或評審建議書的規條中設立機制,如評審團中必須有一半為藝文界人士,以平衡藝術和商業的原素?或者,在條文中要求發展商,在草擬建議書時,必須有一定比例,如一半或三份之一的人士需為藝術工作者或藝術行政人員?另一個方法是,要求發展商在執行建議書時,必須有全職的藝術工作者參與,以行政方式消除文化界對發展商主導計劃的疑慮。另一方面,我同意100至150座位的「黑盒劇場」是必須的,這些小劇場甚至會是最受業界歡迎、最容易滿座的劇院。單從生意的角度上看,發展商應予以考慮。最後,這個計劃最重要的是改變現時香港的文化生態,令演藝節目的場數可持續增加,這樣才可以真正幫助香港文化藝術的發展。
   
答:

「發展建議邀請書」內有列明,要求發展商提供參與草擬發展建議書及建議選用的管理人員的名單、採用原因及有關資料,希望藉此鼓勵文化界及發展商攜手合作,擬定可行而實際的發展建議。我們亦有要求發展商需以「發展香港文化藝術」為發展的大前提。

政府對發展商有一定的發展要求和指引,同時給予他們充分的自由度,在整個計劃中,希望由文化界與發展商所進行的良性互動所推動。在建議書的基礎上,政府歡迎中介組織如藝發局及其他民間組織充當橋樑,令訊息交流無阻。政府在評審時,亦會盡量考慮文化界的要求。由最初只有約五公頃的土地預留作一個演藝場館,演變為四十公頃的綜合區,現時政府所要求的核心文化藝術設施已遠比原先大有增加。

評審機制主要分三方面:技術、財政和營運。由於財政方面的數據屬敏感性資料,評審工作只會由政府人員負責。營運方面,康文署與民政局均有豐富的藝術行政經驗,亦明白文化界人士的期望,會盡量配合。具體來說,評審的準則主要包括以下各個範疇:理念、主題及節目內容、業務策略及營運計劃、管理模式、人事管理策略及員工結構,以及其他文化藝術設施的提供、維修及其他設施的管理等。

 

 
其他意見:
 
現時香港的劇場一般由政府補貼,私人營運則會出現虧損。政府雖表示不會因藝術區的落成而削減對文化藝術的資助,但政府一向希望由商界贊助藝術,不削減資助一說令人難以信服。故此,設立藝術發展基金,以支持培訓、演出及一切藝術活動是有必要的。
藝術區內如能設立供應演藝界所需的物料的商舖,甚至「物料街」,不但可以幫助演藝學生及藝術工作者解決採購物料的困難,更可吸引遊客。
博物館群中欠缺了「戲劇博物館」。
發展商應考慮為劇團提供表演後存放道具及服裝等用具的空間,令藝團可共享資源。
發展商的發展建議應盡量配合劇團所需的工作空間,尤其是排練室及創作工場等有特定建築要求(如用作排演的地方不適宜在建築物外建玻璃幕牆)。
藝團辦公室的問題可參考新加坡的"Arts Housing Scheme",租金以非牟利團體的指標收取。
政府在推動中國傳統藝術時,除粵劇和戲曲外,不應忽略其他傳統藝術如木偶劇等。
發展商需留意,中國戲曲所需的舞台與西方劇院有很大分別。粵劇所用的戲棚以竹枝搭成,頗有特色,建議在藝術區內引入這些專供傳統戲曲藝術表演用的舞台裝置,或在非核心部份建設「戲曲城」。另外,應考慮增設街頭表演區,供青少年作各類街頭表演。
除三間大劇院外,發展商應考慮設立一些試驗性的「黑盒劇場」(如藝穗會的小劇場),讓較小型或試驗性較強的團體使用。現時在香港,這類小型劇院非常缺乏。
在整個藝術區落成並投入運作後,藝術文化界的參與應該繼續下去,以作監察。另外,政府雖對發展建議書持開放態度,但對藝術的形式則有一定的取向。綜觀「發展建議邀請書」內對硬件的要求,主要偏重傳統藝術,忽略了新媒體及其他現代藝術,而現代藝術正正是香港將來藝術的主要發展方向。
 

 

 諮詢會 II - 非表演藝術工作者及團體
  日期 : 10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大會主持: 曾其鞏先生 藝發局大會委員
  與會者 : 魏永捷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鍾嶺海先生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署長(文博)
李可堅先生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助理秘書長(規劃及地政)

 
問: 為何政府如此有信心讓發展商提出營運文化設施的建議?發展商有什麼經驗可以說服民眾他們有營運的能力?
   
答:

「邀請建議書」有非常詳細的發展建議、對設施的要求、營運安排及有關技術性的資料,所有資料均可在網上免費下載。有關30%文化設施及70%商業設施的比例,當中除建築費用外,亦需要考慮到其他基建設施如天篷、列車系統及海岸線的修改等費用,因此,用地上有需要訂出一個平衡點。最後的設施比例會視乎所提交的發展建議中提出的解說及大綱圖,由政府的審批小組作出審議。審議的部份有三:(一)工程技術,包括建築設計及策劃;(二)詳盡的財務安排,包括地價、收入詳情、如何資助文藝項目、博物館的運作等;(三)營運管理及維修,包括所有文化藝術設施的管理及參與管理的團體名單等。政府要求參與管理的團體必須有社會及法律認可的地位。

政府鼓勵倡議者可就不同的文化設施提出不同的管理模式,審批小組會從整體性的角度去審閱。至於文化設施多與少的問題,請留意這個計劃由最初只有五公頃演變為現有四十公頃的綜合區,政府所要求的核心文化藝術設施遠比原來的多,30%乃根據Foster 設計的建議而定。整個計劃不是一份標書,而是邀請提交發展建議書,整個過程希望達至四個層面的融合、溝通及伙伴關係:政府與民間、發展商與藝文界、軟件與硬件、精緻藝術與流行文化。

 

 
問: 基於什麼條件及因素令當局相信,發展商(即地產商)在無利可圖,或小利可圖的情況下,將有興趣及有承擔地參與這項工程計劃?
   
答: 現時政府已收到十份意見書,相信有一定數量的發展商有興趣參與是項計劃。合作的合約將會相當詳細,當中包括所有發展的細則,可確保地產商執行合約內的要求。
 

 
問: 由誰人決定哪位倡議者可獲得發展合約?文化界人士是否可參與?以往文化設施的運作由市政局負責,將來西九龍文化設施的運作由誰來負責?根據世界各地的經驗,營運文化設施皆無利可圖。政府是否有監察機制監察唯利是圖的發展商,確保他們不會偏向牟利活動?
   
答:

政府明白文化藝術需要公帑資助。事實上,政府對文化活動的資助並沒有減少,但藝團需要政府資助作為收入來源的比例則在下降,主要原因是藝團引入了民間及社會的資助,這是令人欣喜的。「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發展概念正正希望發揮民間與商界的資源,政府則投入用地,供發展商運用。因此,政府在「邀請建議書」內,要求建議者詳細列出如何投放資源(尤其是財務上的安排)支持文化藝術的設施及活動運作。文件內要求發展商在提交建議書時,須保證在策劃、將來營運及管理的每個階段中有相關的業界專家參與,審核時亦會以此作為評審準則。

西九龍的發展是一個全新的、補足性的設施,不表示現時的文化設施會被取替。在資助概念上,現時政府的資助主要分兩個層面:資助演出場地及資助藝團在場內進行演出。將來使用西九龍文化設施的藝團,可以屬政府資助或由民間資助,這方面的空間很大。至於政府以後對藝團的資助政策會否因西九龍落成而改變則沒有必然性。

政府收回建議書後,須先作初步評審及審查。由於這次招標非常複雜,相信很難有一份建議書是完美的。評審小組選取能達到要求的建議書後,會向立法會報告,另外須向城規會交代所挑選的設計大綱圖(Masterplan),聽取兩方面的意見後再作出改善,最後整份建議書會交由行政長官聯同行政會議作最終決定。

 

 
問: 政府有沒有既定的博物館的管理模式?
   
答: 將來博物館的管理模式現在並沒有定案,政府沒有既定的管理或營運模式,可由發展商提出不同的方案。政府的要求是將來負責管理及營運的組織,必須有公信力、社會及法律認可的地位,並有足夠的專家參與。
 

 
問: 不論這個計劃的複雜性,整個計劃仍需有清晰而簡單的問責及監察架構,像其他政府公共設施如機管局等有董事局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和向公眾問責。西九龍發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能推動全港的文娛藝術。然而,藝術區落成後,最主要的文化設施仍在區外,即主要文化設施的經營者依然是政府。發展商應如何為西九龍的藝術區定位?與康文署的關係又如何?是否有在節目上或技術上合作的可能性?抑或只容許發展商與非官方的團體合作?發展商又是否有渠道知道,康文署未來十年在場地設施的發展及運作、節目政策及資助政策上的改變?
   
答:

政府歡迎任何合作方式的建議,最主要是發展商必須對建議的可行性、背後的理念,及財務安排作出詳細的分析及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至於將來康文署轄下的演藝及博物館設施的營運模式則仍有待研究。本月,康文署剛完成了一個有關將來博物館管治模式顧問報告的公眾諮詢,最後的建議將呈交民政事務局考慮。至於演藝設施方面,文委會的報告內亦有提及,然現時仍未有定論。定位的問題需待發展商及專家共同研究。至於問責及監察架構方面,建議發展商可參考國際間文化設施的成功例子後,再向政府建議。

所有核心文化設施的管治模式,包括成立一個組織監管所有設施,或每個場館有個別的管治組織,發展商有很大的倡議空間。文件內有重申,建議必須以「推動香港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及能引起公眾支持」為大前提。不同類別的文化設施可有不同的管治模式,政府對管理的問責、向公眾交代性,及專業認受性均有一定的要求。所有政策上的變動,均需要很長時間才可付諸實行。政府在這個大型計劃的立場是必須有民間參與,包括硬件和軟件,但這並不表示排除了民間與政府合作的空間。就如現時政府提供演藝場館予資助藝團演出,同時亦有純商業性的租用,這個情況在西九龍落成後相信亦會如是。

 

 
問: 建議書會否公開予公眾人士審閱?
   
答: 向公眾展示在審批中的建議書,相信會有一定困難。因為所有在處理中的資料必須高度保密,尤其是財務上的資料,所有資料不能被帶離處理資料的地方。另一方面亦有法律上的考慮,由於每個建議均會獨立處理,我們必須確保每個倡議者的資料不會被其他倡議者知道。如所指的是向公眾展示最後獲得行政會議同意委約的建議書,暫時政府仍未有定案,但這是可以考慮的。
 

 
問: 香港是一個世界大都會,歷年來培養出不少知名作家,在倡議的四個博物館中,是否應設立一個文學館?
   
答: 四個主題博物館只屬建議,文件內亦沒有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設施,相信有興趣的發展商會樂意參考閣下的意見。
 

 
問: 現時新界大部份地區均設有單車徑,港島西營盤至薄扶林亦將會設單車徑,唯獨九龍地區未有此設施。請問是否可在文娛區內設立單車徑,作為娛樂及運輸用途,令市民及遊客除捷運系統外有其他的選擇?
   
答: 藝術區內的海濱長廊未有詳細列明當中的設施,倡議者可在考慮運輸系統與其他地區的接駁情況後,提出各種可行的建議。
 

 
問: 根據香港歷年的發展經驗,這項發展計劃的營運模式有許多種。但如前所說,這項計劃的發展平衡點是三成文化設施及七成住宅及地產用地,發展商或可考慮在藝發局或康文署豁下成立一個「西九龍文娛藝術委員會」之類的組織,負責文化設施的管理。我本人反對用單一發展商發展整個計劃,但如政府堅持只選用一個發展商,是否可在發展商業項目中撥出部份收益,以資助文化藝術活動?文化發展若牽涉太多商業因素,是一件很令人憂慮的事。發展的契約長達三十年(地契五十年),如發展商在十年後在財政上出現問題,政府會怎麼辦?在藝術發展的歷程中,政府是否該採取一個更主導的角色,而非完全依賴發展商?
   
答:

政府的最低要求是三成用地用作文化發展,政府很鼓勵發展商提供更多文化設施,而天篷的設計亦有要求至少55%的地域需設於天篷下。事實上,這個要求已限制了發展商不能把樓宇建得太高。如發展商只負責建築,把營運交予政府,相信與大家所認同的「民間參與」的理念背道而馳。

建議書所要求的三部份(工程、財務及營運)中,每個部份均以100分為滿分(文件附件3.1)。可以想像,如果發展商建議營運交還政府負責,分數一定不會太高。整個計劃主要希望發展商會負責整體性的發展,包括維修及管理。

 

 
問:

水墨會的會員及收藏家對捐贈藏品予他們並不熟悉其管理模式的西九龍博物館會有疑慮,例如當博物館將來出現財政問題時,政府是否會參與?政府是否會為所捐贈的藏品作出信託人的安排,令藏品不會無故流失?

請簡述現代藝術館及水墨畫藝術館的設施、內容及運作目標。

   
答: 不同的博物館會有不同的關注,政府會與倡議者處理各個博物館需面對的問題。當我們考慮政府與民間、文化界與商界的合作時,視野應是廣闊的。香港是國際城市,西九龍的發展乃為整個亞洲區及為我們的將來而建設。倡議者必會參考世界各地的經驗,再向政府建議最適合香港的模式,過程互動而視野廣闊。事實上,西九龍的發展並不代表可以解決所有文化發展的問題。香港現有的文化發展問題並不需要等待西九龍落成後才去解決,現在便可以嘗試解決。我們相信,在這兩、三年中,有關西九龍發展的政府與民間的互動過程仍會持續,甚至延至挑選了合適的倡議者後。
 

 
問: 文化區的發展如何配合文委會的建議?文委會提出文化藝術教育是文化發展最重要的一環,但在文化區內除博物館外,並未要求發展教育的空間及其比例。建議多時的視藝學院是否會在考慮之列?建議視藝學院可與現代藝術館或設計藝術館結合。此外,建議文化區考慮提供空間予藝術家/藝團/藝術教育團體作工作室及辦公室,讓文化藝術人士留駐。另外,在 Norman Foster 的天篷下,如何吸引國際級的建築師為各個藏館設計具特色的建築?
   
答:

文委會對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理念,已被納入設計比賽的文件。文委會的報告提出了「以人為本」、「建立伙伴關係」和「民間主導」的原則,認為其文化設施必須:(i) 與區內的非文化設施融合,以產生最佳的凝聚效應,創造一個活潑開放的文化空間; (ii) 應與香港現在和未來的大型文化設施互相配合,確保資源有效運用; (iii) 必須配合香港文化發展的長遠需要,應考慮有關的「軟件」內容,並在發展過程中,促成發展商與文化界的伙伴關係,讓文化界參與區內設施的策劃及將來的運作。

在核心文化藝術設施以外,政府非常歡迎建議者提議興建其他的文化藝術設施,以增添該區的活力及匯聚效應。藝術教育的設施、工作室及辦公室等,只要有充份的理據支持,都可列在建議之內,供政府考慮。「發展建議邀請書」內所列的博物館主題只是政府的建議,歡迎建議者提出其他主題供政府考慮。至於建築設計方面,每個在文化設施區內的建築物都應別具建築特色,這不會受天篷的限制,建築師仍可各展所長。

 

 
問: 政府有否要求發展商承諾每年在藝術區內舉辦多少個演藝節目?如沒有的話,政府會否擔心場地會被長期空置,變成一個外表漂亮但未被充分利用的文化區?另外,政府對這個新場地是否有建議的租金上限?如發展商沒有提倡藝術的使命,政府如何保障藝團/租用者?
   
答: 政府鼓勵建議者與本地及海外文化機構、專家及業界合作,構思如何在區內提供文化藝術設施及活動,讓藝術工作者發揮創意。在提交的建議書中,政府除了要求設施硬件達到一流水平,亦會審閱在文化設施內提供的活動內容及營運建議。政府會評審建議者提交的詳細業務計劃,包括其管理理念和營運模式、節目計劃、業務策略和人力資源策略等,確保其建議對香港長遠文化發展有利。此外,政府會監察有關設施的運作、保養及管理質素,以期達到政府期望的服務水平。政府寄望設施會以有效、靈活、高效率和採取商業運作的手法經營。在評估建議者的業務計劃書時,收費政策會是其中一個考慮項目,需在用者的負擔水平、市場競爭及需求各方面取得平衡。
 

 
問: 是否有渠道讓有興趣的發展商得知民間團體或市民希望設有的文化設施,以幫助發展商籌劃計劃書?此外,發展區有40公頃,交通配備必須安排妥善,否則如影響了人流,將令發展商難以應付29.4%核心設施的建築及營運成本。
   
答: 政府希望透過各類研討會或諮詢會,讓文化藝術界發表他們對西九龍文化藝術區設施的意見,提供給發展商考慮。交通方面,在本區以北,有機鐵九龍站,有正在設計中而途經本區東部的九鐵南環線西九龍站,及巴士總站等,提供快捷方便的集體運輸交通接駁。
 

 
問: 是否可在露天場地安排「排演坊」,給予藝術人士排練的方便,同時吸引旁觀者,引發其對藝術的興趣?
   
答: 政府鼓勵建議者提供可與文化藝術設施配合的各種活動,以增添區內文化設施的吸引力及活力。露天廣場乃為戶外文娛活動而設,建議者可在業務建議書內, 向政府提議相關的活動。
 

 
問: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未必能夠兼顧到香港每一個文化藝術團體的需要。對於在藝術區外的文化藝術團體,政府在未來會給予甚麼支持?此外,為避免藝術區變為文化主題公園,博物館必須與社會建立密切的關係,不可脫離社會需要。為促進發展商與藝術界的合作,建議藝術界成立一個特定組織及機構,方便發展商諮詢及收集藝術界的意見。
   
答: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是推動香港文化藝術長遠發展的其中一項主要項目。政府會繼續支持及推動文化藝術的整體發展。政府要求將來負責管理及營運的組織,必須有公信力、社會及法律認可的地位,並有足夠的專家參與。
 

 
其他意見: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營運模式不論由發展商或政府負責均不是理想的做法。地產商沒有發展文娛藝術區的經驗或相關網絡,能力令人懷疑。另一方面,由於本地的創作活力主要來自民間,若由政府直接營運文藝設施,會有政治干擾藝術的憂慮,其官僚管治亦會削弱民間的創作活力。建議政府考慮撥出賣地收益,或規定發展商把投資額的5%或以上,成立一個「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發展基金,把營運工作交予藝術家、藝術團體、藝術教育工作者及有關商業人士所組成的董事會,以制定營運的政策及方針及發展本地的文化事業。另外,建議政府制定政策並參考外國的經驗,撥出1%的建築費用作購買本地藝術家的作品,或資助他們製作配合環境的藝術品,以確保發展商支持藝術家在公共空間從事創作活動。此外,在藝術區中,文化設施與地產用地的比例不應比建議中(即30%文化設施及70%商業設施)的比例少,而將來的博物館群中有「香港當代藝術館」則值得支持。總括而言,建議應由藝術界所組成的基金會或董事會負責發展及營運整個藝術區,更重要的是,審批標書的小組必須有藝術界中有廣泛代表性的人士參與,審批過程亦必須具透明度,保密的要求可要求藝術界人士遵守。
2003年5月,一群熱愛水墨畫的人士組成了水墨會。水墨會是一個非牟利諮詢組織,歡迎發展商、政府及藝術界就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問題向本會徵詢意見。本會能協助有關方面向世界主要的博物館及大學邀請顧問包括策展人及學者,參與籌辦具世界級水平的水墨博物館。有關管理模式方面,應該向著名的博物館諮詢。許多博物館都會由文化界和對藝術有興趣的人士組成董事局負責管理,當然還包括商界,因為博物館的營運經費十分龐大。此外,我們希望政府能參與其中。任何一間博物館亦應該有其主要的藏品。如果有政府的參與及管理得宜,相信香港有不少世界級的收藏家會考慮將藏品捐贈予博物館。這是政府、商界及藝術界三方面合作的成果。
 

 

 諮詢會 III - 發展商、商界及藝術界
  日期 : 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5時30分
  大會主持: 黃景強博士 藝發局副主席
  與會者 : 魏永捷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鄧燕群女士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署長(演藝)
曹萬泰先生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署理常任秘書長
關柏林先生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發展統籌辦公室主管

 
問: 為何政府規定參與發展商必須有發展三十億元的建築項目經驗?這只會造成只有長江及新鴻基等主要發展商才有資格提交建議書?這是否公平?如果其他發展商想參與,就必須組成財團,為何不將整個項目分階段完成?香港是否需要四間博物館、三間劇院呢?由Frank Gehry設計的畢爾包古根漢美術館就改變了西班牙畢爾包這個城巿的面貌,新加坡的Esplanada亦是另一個突破。香港政府應放寬三十億這個限制。
   
答:

整個發展需要超過240億的資金,而要求有30億的發展經驗,只是一個實力的指標。全港有不下四至五間發展商有此經驗,小的發展商亦可組成財團參與,並非沒有發展機會。至於分期建築的問題,事實上,所有文化設施及其他設施均會分期落成。

政府曾作諮詢,綜觀現時已有的公營博物館,香港確有建築這幾個主題博物館的需要,能幫助香港成為國際都會。政府亦有參考Frank Gehry 設計的畢爾包古根漢美術館的例子,可見一個成功的博物館對當地文化的深遠影響。

 

 
問: $240億元的造價是如何計算出來?這個數字是否官方認可?$240億元是否包括了30年的管理及營運開支?
   
答: 240億是個粗約的估計及初步指引。政府的基線計劃(Government's Baseline)是按2002年國際性的概念設計比賽中所採立的冠軍設計而定,計劃內的建築成本是240億,當中並未包括營運費。營運所需的資金必須在發展計劃內清楚列明。此外,全港有30億發展經驗的發展商超過十間,並非只有兩間。
 

 
問: 香港需要一個有合乎國際水平的音樂廳,為何邀請書內並無提及?
   
答: 三個劇院、四個博物館及一個演藝場館,是政府所列的部份最基本文娛設施。只要有充份的理據支持,政府非常歡迎提交的建議書內有其他文化藝術設施的建議,包括音樂廳。
 

 
問: 是否可在音樂廳內考慮設置富中國色彩的樂器,如編鐘、雲南的水鼓及全中國最大的鼓及鑼等,展示中國的文化特色?此舉不但能吸引遊客,更可藉此安排參觀樂團排練及導賞活動等。
   
答: 除核心文化設施外,政府對區內其他文化設施的建議持開放態度。如文化界認為有興建其他文化藝術設施的需要,如音樂廳,相信發展商會將之列入考慮範圍。
 

 
問: 有關西九龍落成後營運及節目取向的問題,請問如何體現文委會報告所提出的「民間參與」?是否再有公帑「包底」的情況出現?
   
答:

在硬件及軟件的伙伴關係上,政府希望建議人士參考外國的經驗,並仔細觀察香港的情況後,再向政府建議。在資助概念上,現時政府的資助主要分兩個層面:資助演出場地及資助藝團在場內進行演出。將來硬件的資助也許不再需要,而軟件的資助則是開放的。將來使用西九龍文化設施的藝團,可以屬政府資助或由民間資助,這方面的空間很大。西九龍的發展是一個補足性的設施,而不同的場館亦可有不同的營運模式,視乎發展商與文化界的互動結果。

文化界的人士或需考慮,基於資源所限,到底業界需要劇院、音樂廳,抑或兩者皆要?請留意多功能(Multi-function)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建議給發展商時,請先考慮業界內的真正需要。

 

 
問: 由發展商發展文化藝術設施似乎很奇怪,因為發展商的著眼點是賺錢,而文化藝術則是提升巿民的創意和生活質素,兩者大相逕庭。為何政府不將賣地的收入用來發展文藝設施?相信成效會較這樣的構思為佳?
   
答:

香港現時的理財政策是賣地及稅收等收入需歸入一般性收益(general revenue),再從中分配給不同的社會需要,即賣地後的錢不會立即分配予文化設施。因此,邀請商界的參與是有需要的,政府亦不會藉以不履行責任。西九龍是整體性的發展,如何「斬件」?這不是發展商和文化界之間的強迫婚姻,一方有財力,另一方則有需求,雙劍合璧下,將來的設施應可運作得更好,甚至有牟利的可能。香港是一體的,我們都是香港的一份子。事實上,許多發展商是支持文化界的。

發展商的憂慮也許在營運文化設施上。事實上,建議人士並不一定需要自己去直接營運所有設施。

 

 
問:

整個發展計劃的指引含糊、缺乏研究、諮詢、政策及視線。如此龐大的工程,需要處理的問題很多,如何謂一流的藝術中心?怎樣的環境才可吸引外地一流的藝術家?西九龍的設施如何配合本地其他設施才不會浪費資源?如何建立自己的特色?如何推動本地藝術發展?目標觀眾群是誰?如何回應他們的需要?怎樣的管理架構才能達到有關目標?如何監察整項工程的運作?總而言之,政府需訂立文娛藝術區的文娛政策,不能把責任推給沒有營運經驗的發展商。另外,必須有機制保證文化界的參與是一個真正的伙伴關係。

關於營運博物館,根據有關數據顯示,藝術館每年有六千萬赤字,劇院每年虧損一千萬(不包括節目開支),因此估計將來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營運每年需虧損超過三億。如何達到收支平衡?現時政府的資助是1:99,而香港藝術館的入場費是$10。如要提高至$990才達到收支平衡,有可能嗎?如何利用區內其他設施補貼99%的文化支出?若將文化設施娛樂化,必定要迎合大眾口味,這樣具前瞻性、另類或有深度的文化節目將難以生存,那算是一流的藝術文化中心嗎?地產商又是否願意承擔難有金錢回報的項目?又將以什麼模式運作?

   
答:

四個博物館的主題是經過研究和諮詢的。

「發展建議邀請書」內所列的博物館主題只是政府的建議,歡迎建議者提出其他主題供政府考慮。政府所建議的四個主題均有其理據: 在藝術界的大力推動下,前市政局的年代已通過需要在九龍公園興建「當代藝術館」;水墨藝術是中國文化藝術的重要支柱,並對其他鄰近地區如日本及韓國等地的藝術發展有深遠的影響;設計博物館的建議是由於近年香港培養出許多優秀的設計師,享譽國際;博物館的設立亦可向青少年推廣設計藝術。電影博物館則由於香港電影事業發展蓬勃,亦有一段輝煌的發展史。電影博物館會以互動及比較生動的展覽介紹有關主題,而現有的電影資料館只以收藏和研究電影為主,兩者有不同的角色。

政府並非招標,而是邀請各界提交發展建議書,希望藉以得到更完善、更確實的建議,而不再採用以往政府發展文化設施的模式。

 

 
問: 如何評審建議書?過去,大多數投標項目都會批予價高者如長江集團。政府如何保證這次評審是公開、公平及公正?公眾及文藝界人士會否獲邀參與評審?如果這次結果又是以財務收益為大前提,政府又會如何交代?
   
答: 這個計劃的發展目標是文娛藝術區而非地產區,因此文化設施及營運是首要的考慮條件。至於文化界參與評審的過程,由於商業資料非常敏感,這是有困難的。政府將沿用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由專業的公務員組成評審小組,不會有外界的參與。但評選準則方面則希望文化界能給予具體的意見,而在最後落實前,這個建議必須得到全香港人的支持。
 

 
問: 有什麼機制能保證文化界能參與地產商的策劃?網上的發展建議書全件中寫的是「政府鼓勵倡議者與本地及海外的藝文界團體締結伙伴關係」,這是沒有約束力的。建議應立條例,要求發展商提交曾諮詢的藝文團體名單,甚至要求有藝文人士加入決策的董事會等。在監管方面,應成立董事局,負責所有節目策劃及監察長達30年的營運。此外,香港在新媒體方面非常落後,是長期受忽略的。
   
答: 將來西九龍的監察是開放的,原則是必須有效益及可向公眾問責。至於文化界如何與發展商合作,這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地產商與文化界皆是自由人,政府很難要求兩者必須以特定的模式合作,應由兩方面自由決定合作的方案。這類諮詢會相信能幫助整個互動的過程。
 

 
問: 香港現時很缺乏大型場地舉行流行音樂會(Pop Concerts),是否可建築一個超過四萬人的場館(如日本的Tokyo Dome),供流行音樂演唱會如「維港巨星匯」之用?
   
答:

政府除了提出核心文化設施以外,對其他建議均持開放的態度。至於大型演藝場館方面,政府的要求是建築一個最少能容納一萬位觀眾的場館。如技術上及財政上能配合,發展商可向政府建議一個可容納更多人的場館以切合需要。

四萬人的場館於投資上相當昂貴,而發展區內是否能安置如此龐大的場館也是值得懷疑的。

 

 
問:

建議政府對西九龍的發展採取一個「理性干預」(Smart Intervention)的態度,成立一個監察組織,讓文化界與發展商溝通,例如由立法會成立一個專責小組,監察整個招標過程。

整個發展有1/3 是文化設備,2/3 是商業部份,政府如何確保發展商會跟進文化界的訴求?對發展商有沒有明確的指引?

   
答: 全個發展區內皆建築文化設施是不可能、也不需要的,而在「發展建議邀請書」內的只是基本要求,並不表示不需要其他設施。在考慮及評選中,政府希望文化界可多給予意見。在計劃正式落實前,亦需要全港市民的認同和接受。
 

 
問: 在財政方面,政府是否有實際指引給予發展商?而作為香港文化地標的發展商是否會負擔起發展文化的長遠計劃?還是仍由政府負擔責任?長遠來說,政府在這計劃中擔任什麼角色?
   
答: 政府在邀請書內,有列明倡議者必須提供整套可行而自給的財務計劃建議。倡議者必須在財務上,承擔文化藝術設施首三十年的營運,管理及維修的全部開支。將來在項目發展協議中訂定的營運管理制度內,政府仍然會參與監管工作。
 

 
問: 發展文藝項目跟商業項目所需的經驗可謂截然不同。雖然文藝設施只佔整個西九龍項目的三分之一,卻是最主要的部份;但政府要求發展商必須具備30億工程項目的經驗,似乎只是針對其餘三分二的工程而訂的要求。政府如何保證發展商在發展時,能文藝與商業項目並重?
   
答: 三十億工程項目經驗的要求,是有實際需要,以確保倡議者有足夠財力及經驗,履行此項龐大的發展計劃。這並非等如政府忽略文藝專長的重要性。在邀請書文件內,我們有列明要求倡議者必須提供其隊伍中專業人才的詳細資料,包括建築師,工程師,以及具備豐富文藝設施運作,管理及維修經驗的專才。
 

 
問: 建議者是否需要預先為每一個場地伙拍營運機構?如果沒有,會否影響評分?可否將其中一間劇院改為音樂廳?
   
答:

建議者須要就核心文藝設施的營運及管理模式提交詳盡的建議。政府鼓勵建議者與本地及海外文化藝術機構和專家合作,規劃及管理這些設施。如已經找到合適的合作伙伴,會有助政府就未來營運者的管理能力作出評核。

如果音樂廳的設施不符合建議書內劇院的技術要求,則不可以用來取代三個劇院之一。

 

 
問: 在建議書內,除天蓬及核心文藝設施外,建議者可就總體發展大綱的其餘部份作出建議。這樣,要將土地分拆作拍賣會較為容易。政府負責興建文藝設施,而其他則公開拍賣,讓商業項目跟文藝設施分開。
   
答: 整個發展區的規劃大綱圖,必定要整體考慮,包括設計及財務兩方面。如果將商業區及文化區分開處理,政府首先要製訂一個基於政府並不熟識的商業性假設而訂立的規劃大綱圖。此舉實在非常危險,因為最後的成果,很有可能沒有應有的連貫性,以及財政上不能達到平衡。此外,由賣地所得的收入,將要納入一般性收入,在資源分配過程中,文化藝術設施的建設,未必可以獲優先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