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香港藝術發展局網頁
[返回主頁]  [下載]  [職位招聘]  [聯絡我們]  [網站指南]  [English Version]   [简体中文版]
  [關於我們]  [資訊中心]  [藝術資助]  [主導性計劃]  [藝術推廣資源]  [藝術聯網]
 

鳴謝指引〈雙邊文化交流計劃〉
獲本計劃即「雙邊文化交流計劃」資助的人士及團體,在所有獲資助活動的資料、宣傳及印刷品上,包括海報、單張、書刊、新聞稿、小冊子、場刊、展板、報章、雜誌,以至電視及其他電子媒體的廣告, 必須同時刊登鳴謝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康文署 ) 和香港藝術發展局 ( 藝發局 ) 的字句,以及康文署和藝發局的標誌 。有關指引如下:
  1. 使用康文署及藝發局的標誌及名字時,必須按照附錄 (l) 所示的位置和大小,不可自行更改。
  2. 康文署及藝發局的標誌及名字可按正確比例放大縮小,但不能小於最小比例規定,有關比例見附錄 (I) 。
  3. 使用康文署及藝發局標誌的同時,必須按照附錄 (II) 表內指示的用色及字款指引。 ( 請注意:不能因應設計或製作而自行更改康文署及藝發局標誌的原色調 )
  4. 鳴謝字句必須按照附錄 (I) 的指引 , 配合康文署及藝發局的標誌及名字一併使用。
  5. 康文署及藝發局的標誌及鳴謝字句,必須與其他主辦及贊助機構的標誌,按資助比例次序排放同等顯著的位置,但亦不能小於附錄 (I) 的最小比例規定。
  6. 所有獲本計劃資助的書刊、演出、展覽及電影/錄影製作,必須載有以下之聲明:「本刊物/電影/錄像製作/展覽/演出所表達的意見或觀點及其所有內容,只反映作者/監製/展出者/講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意見。」
  7. 所有獲本計劃資助的活動計劃及書刊,無論在任何階段,都必須鳴謝康文署及藝發局,獲資助者即使在宣傳品或書刊付印後才知悉獲得藝發局的資助,亦須補加鳴謝字句及標誌。
  8. 所有獲資助的計劃及書刊,其宣傳資料及刊物上鳴謝康文署及藝發局的標誌及字句須先經由藝發局辦事處確認無誤方可印製。

如有查詢,可致電藝發局辦事處,電話: 2827 8786。

 

下載康文署和藝發局的標誌

檔案格式檔案大小 
Adobe Illustrator (.ai) - 黑白 357KB { 下載 }
Adobe Illustrator (.ai) - 彩色 371KB { 下載 }
JPEG - 黑白 133KB { 下載 }
JPEG - 彩色 158KB { 下載 }

附錄

附錄 1:正確比例

附錄1 


附錄 2:用色及字款規定

 附錄2

  © 2008 Hong Kong Arts Development Council.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