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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指引〈双边文化交流计划〉
获本计划即「双边文化交流计划」资助的人士及团体,在所有获资助活动的资料、宣传及印刷品上,包括海报、单张、书刊、新闻稿、小冊子、场刊、展板、报章、杂誌,以至电视及其他电子媒体的广告, 必须同时刊登鸣谢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康文署 ) 和香港艺术发展局 ( 艺发局 ) 的字句,以及康文署和艺发局的标誌 。有关指引如下:
  1. 使用康文署及艺发局的标誌及名字时,必须按照附录 (l) 所示的位置和大小,不可自行更改。
  2. 康文署及艺发局的标誌及名字可按正确比例放大缩小,但不能小於最小比例规定,有关比例见附录 (I) 。
  3. 使用康文署及艺发局标誌的同时,必须按照附录 (II) 表內指示的用色及字款指引。 ( 请注意:不能因应设计或制作而自行更改康文署及艺发局标誌的原色调 )
  4. 鸣谢字句必须按照附录 (I) 的指引 , 配合康文署及艺发局的标誌及名字一併使用。
  5. 康文署及艺发局的标誌及鸣谢字句,必须与其他主办及赞助机构的标誌,按资助比例次序排放同等显著的位置,但亦不能小於附录 (I) 的最小比例规定。
  6. 所有获本计划资助的书刊、演出、展览及电影/录影制作,必须载有以下之声明:「本刊物/电影/录像制作/展览/演出所表达的意见或观点及其所有內容,只反映作者/监制/展出者/讲者的个人意见,並不代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或香港艺术发展局的意见。」
  7. 所有获本计划资助的活动计划及书刊,无论在任何阶段,都必须鸣谢康文署及艺发局,获资助者即使在宣传品或书刊付印后才知悉获得艺发局的资助,亦须补加鸣谢字句及标誌。
  8. 所有获资助的计划及书刊,其宣传资料及刊物上鸣谢康文署及艺发局的标誌及字句须先经由艺发局办事处确认无误方可印制。

如有查询,可致电艺发局办事处,电话: 2827 8786。

 

下载康文署和艺发局的标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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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 1:正确比例

附录1 


附录 2:用色及字款规定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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