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谢指引〈一般资助〉

鸣谢香港艺术发展局指引

获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发局)资助的人士及团体,在所有获资助活动的资料、宣传及印刷品上,包括海报、单张、书刊、新闻稿、小册子、场刊、展板、报章、杂誌,以至电视及其他电子媒体的广告,必须同时刊登鸣谢艺发局的字句及艺发局的標誌。有关指引如下:

  1. 使用艺发局標誌及名字时,必须按照附录 (l) 所示的位置和大小,不可自行更改。
  2. 艺发局的標誌及名字可按正確比例放大缩小,但不能小於最小比例规定,有关比例见 附录 (1)。(註1
  3. 使用艺发局標誌的同时,必须按照附录 (2) 的用色及字款指引:

    • 双色:专色红(Pantone 186U)及黑
    • 四色:印刷常用之混色(CMYK)
    • 单色:黑色或背景色反白
      (请注意:不能因应设计或製作而自行更改艺发局標誌的原色调)
     
  4. 鸣谢字句必须按照附录 (3) 的指引, 配合艺发局的標誌及名字一併使用。
  5. 艺发局的標誌及鸣谢字句,必须与其他主办及赞助机构的標誌,按资助比例次序排放同等显著的位置,但亦不能小於附录 (1) 的最小比例规定。
  6. 所有获艺发局资助的书刊、演出、展览及电影/录影製作,必须刊载有以下之声明:「香港艺术发展局全力支持艺术表达自由,本计划內容並不反映本局意见。」
  7. 所有获艺发局资助的活动计划及书刊,无论在任何阶段,都必须鸣谢艺发局,获资助者即使在宣传品或书刊付印后才知悉获得艺发局的资助,亦须补加鸣谢字句及標誌。
  8. 所有获资助的计划及书刊,其宣传资料及刊物上鸣谢艺发局的標誌及字句须先经由艺发局办事处確认无误方可印製,有关指引见附录。
    如有查询,可致电艺发局办事处,电话:2820 1033。

註: 
(1)如未能遵照最小比例,须先徵得艺发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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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 1:艺发局標誌及名字的正確比例

艺发局標誌及名字的正確比例


 

 

附录 2:用色及字款规定

用色及字款规定


 

 

附录 3:鸣谢字句

鸣谢字句

 

 

2009年6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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