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謝香港藝術發展局指引
獲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資助的人士及團體,在所有獲資助活動的資料、宣傳及印刷品上,包括海報、單張、書刊、新聞稿、小冊子、場刊、展板、報章、雜誌,以至電視及其他電子媒體的廣告,必須同時刊登鳴謝藝發局的字句及藝發局的標誌。有關指引如下:
- 使用藝發局標誌及名字時,必須按照 附錄 (1) 所示的位置和大小,不可自行更改。
- 藝發局的標誌及名字可按正確比例放大縮小,但不能小於最小比例規定,有關比例見 附錄 (1)。(註)
- 使用藝發局標誌的同時,必須按照 附錄 (2) 的用色及字款指引:
- 鳴謝字句必須按照 附錄 (3) 的指引, 配合藝發局的標誌及名字一併使用。
- 藝發局的標誌及鳴謝字句,必須與其他主辦及贊助機構的標誌,按資助比例次序排放同等顯著的位置,但亦不能小於 附錄 (1) 的最小比例規定。
- 所有獲藝發局資助的書刊、演出、展覽及電影/錄影製作,必須刊載有以下之聲明:「香港藝術發展局支持藝術表達自由,本計劃內容並不反映本局意見。」
- 所有獲藝發局資助的活動計劃及書刊,無論在任何階段,都必須鳴謝藝發局,獲資助者即使在宣傳品或書刊付印後才知悉獲得藝發局的資助,亦須補加鳴謝字句及標誌。
- 所有獲資助的計劃及書刊,其宣傳資料及刊物上鳴謝藝發局的標誌及字句須先經由藝發局辦事處確認無誤方可印製,有關指引見附錄。
如有查詢,可致電藝發局辦事處,電話:2827 8786。
註:如未能遵照最小比例,須先徵得藝發局同意。
附錄
附錄 1:藝發局標誌及名字的正確比例
附錄 2:用色及字款規定
附錄 3:鳴謝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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